【保安管理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
來源: | 作者: 佚名 | 發(fā)布時間: 2023-10-31 | 6983 次瀏覽 | 分享到:


  (一)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;
  (二)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,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;
  (三)七十周歲以上的;
  (四)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。
  第二十二條  (1)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(fā)現的,不再處罰。
  前款規(guī)定的期限,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(fā)生之日起計算;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(xù)或者繼續(xù)狀態(tài)的,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。

第三章 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

  第一節(jié)  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

  第二十三條 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  (一)擾亂機關、團體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產、營業(yè)、醫(yī)療、教學、科研不能正常進行,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;
  (二)擾亂車站、港口、碼頭、機場、商場、公園、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;
  (三)擾亂公共汽車、電車、火車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;
  (四)非法攔截或者強登、扒乘機動車、船舶、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,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;
  (五)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。
  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,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。
  第二十四條  有下列行為之一,擾亂文化、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,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  (一)強行進入場內的;
  (二)違反規(guī)定,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;
  (三)展示侮辱性標語、條幅等物品的;
  (四)圍攻裁判員、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;
  (五)向場內投擲雜物,不聽制止的;
  (六)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。
  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,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;違反規(guī)定進入體育場館的,強行帶離現場。
  第二十五條 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:
  (一)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;
  (二)投放虛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;
  (三)揚言實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。
  第二十六條 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:
  (一)結伙斗毆的;
  (二)追逐、攔截他人的;
  (三)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的;
  (四)其他尋釁滋事行為。
  第二十七條 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  (一)組織、教唆、脅迫、誘騙、煽動他人從事邪教、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、會道門、迷信活動,擾亂社會秩序、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;
  (二)冒用宗教、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、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。
  第二十八條   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故意干擾無線電業(yè)務正常進行的,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(站)產生有害干擾,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,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  第二十九條  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:
  (一)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,造成危害的;
  (二)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功能進行刪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擾,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不能正常運行的;
  (三)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中存儲、處理、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、修改、增加的;
  (四)故意制作、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,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正常運行的。
  第二節(jié)  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
  第三十條  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制造、買賣、儲存、運輸、郵寄、攜帶、使用、提供、處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  第三十一條  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、被搶或者丟失,未按規(guī)定報告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;故意隱瞞不報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  第三十二條  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藥或者弩、匕首等國家規(guī)定的管制器具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。
  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藥或者弩、匕首等國家規(guī)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  第三十三條 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:
  (一)盜竊、損毀油氣管道設施、電力電信設施、廣播電視設施、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(jiān)測、測量、氣象測報、環(huán)境監(jiān)測、地質監(jiān)測、地震監(jiān)測等公共設施的;
  (二)移動、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、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、邊境設施或者領土、領海標志設施的;
  (三)非法進行影響國(邊)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(邊)境管理的設施的。
  第三十四條  盜竊、損壞、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,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  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(tǒng)正常功能的器具、工具,不聽勸阻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  第三十五條 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:
  (一)盜竊、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、設備、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;